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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2日,*发改委发布《*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称(以下简称“通知”),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通知指出,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我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函》。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要加强信息披露,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情况。
通知指出,房地产企业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妥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保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境外分支机构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内债与外债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债风险。